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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浙大法学教授谈飙车案件 肇事者最高量刑可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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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3: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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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23: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 本帖最后由 金鹏 于 2009-7-25 23: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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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3: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个问题在法学界还是有争议的

今天五名律师上书高法认为成都醉酒驾车撞死人判死刑过重。

认为“大量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加重刑法、司法负担,影响对重大犯罪如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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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6 01: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加重刑法、司法负担,影响对重大犯罪如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重点。” ...


很莫名其妙的理由:

司法负担加重意味着这类案件大量的发生,后果是许许多多无辜人的生命,如果此类现象不坚决打击,那么谁也不知道下一个再马路上被莫名其妙撞死的人是不是那些律师自己。

司法负担加重不是同类案件大量发生就可以轻判或者不判的理由,有司法系统就意味着法律审判,如果不是那样被害人家属是不是可以通过杀了罪犯来获得同等的公平?

成都中院此判例,于法于情皆成立,对眼下国内已尽乎疯狂的醉酒驾车,改装车马路飚车、无视斑马线上行人等现象,将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而要在更大程度上遏制交通肇事案件的高发,立法机关当抓紧启动修法程序,大幅提高此类犯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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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07: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杭州这位老弟主要是陪受害人钱多,所以追究的不深(好歹没有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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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08: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啊很好

反正俺知道,判开车人死刑的混帐法院,才是俺们老百姓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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