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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923|回复: 11

[讨论] 嫖客搭救被迫卖淫少女该奖该罚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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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1: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地址:http://news.163.com/09/0811/08/5GE289E6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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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灌水,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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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3: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不会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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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3: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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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用回复也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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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7: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需要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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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9: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开处理,

估计这人也不会想让别人知道他的“事迹”,不然怎么向老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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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4: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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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5: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发生行为,也没有付嫖资,应该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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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家伙是嫖客,還是俠客?
誰也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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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9: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universebreaker 的帖子

确实是嫖客,但没有发生关系,所以定不了罪。
侠客也称不上,无论多么坏的人总是有点善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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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cuihao 的帖子

根据刑法上的规定还是得定罪的……

http://www.hongen.com/proedu/flxy/flss/fd/xfx/xf052704.htm
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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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未遂。

不过因为这次的善举,不会有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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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1: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ledled 的帖子

未遂吗,我倒觉得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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