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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鹏

[讨论] 偷窨井盖未有后果的VS在闹市街道飙车撞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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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0: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ledled 的帖子

不是H漫...是您想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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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0: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edled 于 2009-7-24 20:24 发表
拜托以后别找H漫的图出来,一阵巨寒


看文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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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1: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ledled 的帖子

饼干教又没规定成员必须懂动漫.
而且看不懂我说的?认真你就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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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1: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ledled 的帖子

这个世界上有些事还是不知道为好。。
而有些事情你知道了也不要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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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2: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BiscuiT 的帖子

额,明白了

这次就原谅我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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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2: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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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3dmaxmin 于 2009-7-24 22: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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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2: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ledled 的帖子

淦。。你又认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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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0: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efla 于 2009-7-24 19:56 发表
检察院也是根据 公字头的部门 所提交的报告来定罪的。刚开始的时候,他们还说是“正常行驶”呢。。。。如果没有媒体介入。。。。



的确,那两个部门再神也没用,公安在材料上做手脚,它就没法干真活。

比如一个杀人犯,如果叔叔把杀人的预谋部分隐型掉,然后检察院看不到动机和预谋,估计就是告它误杀罪了吧,不是谋杀。再有后台点的,直接就是“过失致别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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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0: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彬彬 于 2009-7-25 00:12 发表



的确,那两个部门再神也没用,公安在材料上做手脚,它就没法干真活。

比如一个杀人犯,如果叔叔把杀人的预谋部分隐型掉,然后检察院看不到动机和预谋,估计就是告它误杀罪了吧,不是谋杀。再有后台点的,直接就是“过失致别人死 ...

而且,胡斌有严重超速的前科,理应被吊销驾照,当时的交警干嘛去了,是否应按渎职处理?
这次南京连撞五人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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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0: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uihao 于 2009-7-24 07:04 发表
这样的行为,应该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然是“飙车”,就不是正常的驾驶了,并且显然是早有“预谋”的,这不是危害公共安全是什么?

是啊,北京判二环十三郎就用了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全部终身禁驾。
不禁了胡斌,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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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23: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严重的超速驾车、醉酒驾车、驾驶改装车,虽然没有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等严重后果,但其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和对于社会影响巨大的理应重罚。因此,司法解释的这种以数字量化是不妥当的。理应将这些行为规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加重处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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